问题 | 律师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释义 | 律师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律师违反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除非是满足兼职执业条件的兼职律师,否则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涉及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也因违反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有效。某管理办法是由司法部制订属于部门规章,该职业行为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二者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而相关规定虽然规定了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但没有禁止律师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也没有禁止执业律师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劳动者基本权利、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从律师管理的角度来看,律师是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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