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也应征收增值税。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不缴纳增值税。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提供加工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依法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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