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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释义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接受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并且次债务人获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一、民法典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二、代位权之诉最终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三、代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代位权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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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