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分割如下:婚前房屋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婚后拆迁房屋归该方所有;婚前房屋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婚后拆迁房屋增值部分的拆迁补偿双方各占5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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