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该被拆迁房的差价是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私有住房,且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将其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私有住房,但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那么差价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差价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拆迁安置房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拆迁安置房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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