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人享有选择拒绝交付建设工程或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 |
释义 |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民法典》第808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未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当然地可适用《民法典》第783条中的“拒绝交付”。 其次,在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的价款时,《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与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本质一致,但并不符合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的前提。因此,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作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的特殊权利。 最后,综合《民法典》第783条及第807条的规定,承包人享有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行使建设工程特有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选择行使承揽合同中拒绝交付建设工程的权利。但拒绝交付的前提是承包人已合法占有建设工程这一标的物,具体而言:在勘察阶段,建设工程由勘察单位合法占有;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合法占有;在建设工程的各阶段,工程总承包人始终合法占有该工程。 一、什么叫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经过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这个建设工程拍卖,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以获得与发包人约定的价款。这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权利,防止发包人不能清偿给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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