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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取得工程款?
释义
    1、第一步,确定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谁是请求权的适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工程款请求权属于承包人。前者是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的,只能依据借用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形成的事实合同,所以,请求权属于且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企业。
    2、第二步,借用资质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获取
    借用资质企业有权利参照合同标准取得工程款,也有权利请求按实要求取得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应予支付。即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分包人要求按实结算,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的话,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法定权利,法院亦会予以支持。
    一、工程欠款业主负连带责任吗
    业主对拖欠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发包人追讨,并且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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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