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保户的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 |
释义 | 赡养义务与监护人义务是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责任。赡养父母需满足血亲关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赡养能力三个条件。监护人需提供生存条件、保护安全、正确教育引导、保障权益等。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可协议确定,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在无人保护状态下,临时监护人可担任。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分析 在婚姻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五保户的监护人是否有赡养义务呢?监护人又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赡养父母的概念。赡养父母可以分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个方面,需要关注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则,赡养父母的义务产生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监护人有哪些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其他。 三、现行民法典适应监护协议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结语 在婚姻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赡养父母的义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有血亲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保护者,需要提供生活、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根据民法典,监护人的确定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指定。无论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是至关重要的。在监护人确定之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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