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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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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