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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修车费高于定损价引发争端 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修车费
释义
    本报讯(通讯员张*龙记者王-皓)市一中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定损举证责任,支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26万余元。去年7月5日,昌平某建筑材料厂为一辆特种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0万元。今年4月17日晚,该车在南四环肖村桥下与前车追尾,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负本次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定损10.5万元。建*厂对此提出异议,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万元。建*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万元。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修理前,投保人应会同保险公司共同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因此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修理费10.5万元。建*厂随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建*厂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对定损金额发生异议,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材料厂自行联系修理厂进行修理,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此亦应提供证据,证明材料厂的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材料厂车辆修理费26.2万元的终审判决。一中院法官介绍,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不足以修复保险车辆的情形。此案的判决旨在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最高投保限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真正做到“应保尽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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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