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可以避免加收滞纳金? |
释义 |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包括: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虚开发票被追缴已抵扣税款、经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税务调整需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缴税凭证应纳税额和滞纳金1元以下、按规定补缴土地增值税、定期定额户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未扣未收税款、其他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法律分析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包括以下九种: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 3.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 4.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的; 5.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 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 7.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 9.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依据 一般来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但是也会存在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结语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此外,还有其他八种情形也不予加收滞纳金,如善意取得被追缴已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这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避免额外的滞纳金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