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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5万元一年滞纳金多少?
释义
    本文讲述了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特点,并强调了滞纳金的法律效力、强制性和惩戒性。同时,指出在民事领域中不应使用滞纳金,而公用事业在改革后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应征收滞纳金。
    法律分析
    一、关于5万元滞纳金的计算问题
    滞纳金是指针对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当事人,税务机关或债权人按照逾期天数计算并加收一定比例的款项。这种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和惩戒性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
    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折叠2014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明确了滞纳金的说法。。
    结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滞纳金的定义、特点和计算方法,强调了其法律效力、强制性和惩戒性。接着,指出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因为公用事业具有行政管理属性,而改革开放后,公用事业单位已经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不应该在民事裁判中使用滞纳金制度。最后,呼吁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潮流,明确滞纳金的说法,以维护公平、公正的民事审判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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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