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的报酬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立法层面并未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最终促成了合同订立的,委托人会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的数额是由双方约定的,法律不会干涉。 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是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没有居间人,也需要收取居间人提成,解释如下。居间合同只要双方同意就是合法的,可以收取提成。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的权利如下: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2、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3、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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