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及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居间活动的费用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与委托合同不同,委托合同中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负责支付居间活动费用,委托人只需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这是民法典对居间活动费用承担问题的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一、居间人的报酬标准是怎样的 1、居间费用的多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通常有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会对居间费用进行明码标价。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人为交易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所谓“居间活动的费用”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等,居间人从事居间行为一般都要支出一定费用,这类费用通常都包括在居间人收取的佣金中。民法典对“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的规定,与委托合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都由委托人负担。 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居间合同的基础虽然也是委托合同,但民法典对居间活动而支出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却有特殊规定。 结语 居间人的报酬标准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般由中介机构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和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根据居间人提供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得请求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中介活动支出费用。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等,由居间人承担。民法典对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的规定与委托合同的规定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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