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境外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
释义 | 对于上海境外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多少,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000元,其余额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为: (5000-40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月份数)=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后按2%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000×(1-20%)×20%(税率)}×(1-30%)=1680(元) 即其抵减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是,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当年暂不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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