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如下: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2、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3、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