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无罪释放的审判阶段 “无罪释放”的原因 1.无罪判决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4)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不负刑事责任 (1)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 刑法 》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3.终止审理(裁定)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本文论述的重点是针对“活人”的无罪释放,因此这里只在审判阶段介绍终止审理,其他阶段的篇幅所限就不再介绍。) 人民 法院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被告人上诉的 共同犯罪 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无罪释放”可能存在的形式已经在前文中有了详细的分析。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不仅涉及到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涉案财产。更是关乎其个人自由。在看过这繁杂的“无罪释放”的规定之后,更能体会到自己或者亲友遇到“大事”时,请一个专业的 刑事辩护律师 的重要性。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精准的把握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该采取的措施,才会视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谋求“无罪释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