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影响。实践中的总体做法应当是调解优先、注重调解,尽量做调解工作,能调则调。但调解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