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适用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适用怎么处理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五条 二、刑事简易程序有何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4、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5、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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