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 |
释义 |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有,出卖人应履行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履行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并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合同签订后付款怎么理解付款时间? 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 如买卖双方原来的多次交易均是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支付价款,则此次交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仍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如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遵循的是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应结合交付地点的确定来判断:(1)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应依约定(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预售合同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订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可能出现很多情况影响房屋的竣工,所以对于预购方存在一定的风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3、支付方式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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