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是否仍享有表决权? |
释义 | 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全部抽逃出资,失去行使股东权利的实质条件。对于出资方式的法律不明确导致分歧,影响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解除股东资格,并无法继续行使表决权,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即可。 法律分析 没有表决权。 所谓的“股东”并未向公司出资,或出资后又全部抽逃出资,则也就丧失了行使股东权利的实质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此处的“出资”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立法的不明确导致了实务的分歧,并直接影响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才规定在履行一定程序(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后,公司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股东资格解除后,被除名的股东也无法继续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经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通过即可。 拓展延伸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是否仍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 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其是否仍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和合同约定,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可能被视为违约行为,导致其失去一部分或全部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被抽逃的资金,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剥夺抽逃股东的股权收益分配权。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具体分析。因此,是否仍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议在此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在股东未出资或全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其丧失了行使股东权利的实质性条件,这直接影响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股东资格解除后,被除名的股东无法继续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需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对于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是否仍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的问题,需要具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分析。建议在此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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