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中,支付破产费用是必要的,如聘请工作人员、继续营业产生的新债务等。为了满足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的需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以随时足额清偿,而不必等到破产分配中参与分配。这种区别对待主义旨在维护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和全体债权人利益。 法律分析 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虽然原则上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都应集中清偿,但这样安排有时不能满足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的需要,会影响到破产程序的进行。比如,破产管理人执行管理事务需要聘请工作人员,如果不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报酬,自然无法完成应由聘请人员完成的工作;又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认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应当维持继续营业时,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营业,继续营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的债务,如果这些新的债务不能随时清偿,恐怕由于没有债权人愿意与破产债务人进行交易而使继续营业难以为继;再譬如,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从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需要出发,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制度上不能保证因此对相对人产生的债务能够随时清偿,对相对人显然不公,相对人完全有理由拒绝履行,破产财团价值也因此受到损失或不能增加。所以,有必要在破产程序中安排某些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可以随时足额清偿,而不必等到破产分配中参与分配。这就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的依据所在。 结语 因此,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应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保护。虽然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原则上都应集中清偿,但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执行破产事务,有必要安排某些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可以随时足额清偿。这样的安排能够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促进破产财团的价值最大化。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随时清偿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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