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61年通过的农业六十条对农村政策的调整起到了什么积极作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系统地解决农村人民公社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于1961年3月在广州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经广大干部和群众反复讨论和试点,其间做了几次重大修改。先是在6月发出试行的修正草案中取消了农民普遍反对的部分供给制和公共食堂,而这两点直到《紧急指示信》和“农业六十条”初稿都还申明是必须坚持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公共食堂还曾经被当作“右倾机会主义”的一大罪状。接着,毛泽东于9月又根据几个省的意见,提出将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相当于原来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最后修订的“农业六十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在长时期至少3 0年内实行的根本制度。这个条例虽然尚未彻底解决人民公社的一些根本矛盾,但是由于解决了一批当时群众意见最大的紧迫问题,在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遏制“共产”风再起方面,一直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一、《六十条》制订及修改,通过消除大公社体制中的两个平均主义,找到一种能够稳定农村局势并使农村经济有所发展的农业集体生产的体制。《六十条》的颁行,稳定了自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动荡混乱的农村形势,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农民生活趋向稳定。其次,农业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缩小至生产队,同时保留政社合一体制,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公社体制内的两个平均主义,又有效遏制了已在全国开始蔓延的包产到户,从而巩固了城乡二元体制,确保农业剩余继续长期、巨量和制度化地支援工业化建设,凡20年而不绝。最后,《六十条》确定的公社新体制,一直被毛泽东视为农业集体生产的根本制度而倍受呵护,在中央主管农业的负责人多次鼓吹向生产大队基本所有制过渡时,在遭遇像“四清”、“文化大革命”这类全国性内乱冲击时,“队为基础”的小公社制度不仅未被触动,而且还成为这个时期农村局势保持相对平稳的重要制度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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