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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是否合理
释义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是完全不合理的,一般是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再交首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及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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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3: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