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
释义 | 反诉的提起和审理流程,包括递交反诉状、口头反诉、延期审理等。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反诉,符合条件的与本诉合并审理,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处理方式。如无法合并审理,可分离处理。撤回本诉或反诉不影响对方的继续审理。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的权利由原告和被告享有。合并审理适用于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相关请求的情况。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则可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一)反诉的提起提起反诉的方式,应参照起诉制度,并考虑到反诉的特点。本诉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一般要在开庭审理本诉前递交反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起副本,以便人民法院将副本发送本诉原告。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实践中,不少提起诉的当事人在答辩中提起反诉的请求,一方面据理反驳;另一方面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并提出证据,这也是可以的。至于在法律开庭审理本诉时提出的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视反诉情况,依职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二)反诉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知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另案处理。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但在审理时,要将本诉与反诉分别予以审查,并在判决书中指明本诉和反诉是如何分别解决的。 对反诉案件,人民法院仍应贯彻调解的原则,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对反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达不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也可将反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另案审理。 由于反诉与本诉的请求都是独立的,因此,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反诉的继续审理。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的提起应参照起诉制度,并考虑到其特点。反诉应及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另行解决或另案处理,符合条件的应与本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要将本诉与反诉分别审查,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解决方式。人民法院应贯彻调解原则,及时判决无效调解,不久调不决。反诉与本诉的请求是独立的,撤回本诉不影响对反诉的审理,反之亦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有特别授权才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相关请求时可合并审理。对于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原告,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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