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儿童收养程序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2、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3、审查合格后,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相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成年人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