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 |
释义 | 1、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2、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4、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嫌疑人如果在满足缓刑的条件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有几率被判处缓刑,检察院可以对量刑进行建议,辩护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尽量的为嫌疑人争取缓刑,但是缓刑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被取消缓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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