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基本条件: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法律依据】: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第二条 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 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以其为认定单位。主要程序一般包括网络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和公布。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省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注册企业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格半年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