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人在庭审中作证是维护正义的重要环节,但有时会遭受控方的恶意质询,甚至可能导致证人受到伤害。此时,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证人: 1. 法庭主持人应当对质询过程进行控制,限制控方的质询范围和方式,确保证人的安全和权益。 2. 证人可以在庭前申请保护措施,如匿名作证、闭门审理等,以减少受到控方质询的压力和影响。 3. 控方质询证人时,应当遵守庭审秩序和尊重证人权益,不得进行任何恶意质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法庭主持人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询,必须把握质询的主线,限制质询的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原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在法庭审判中,有权要求法庭采取保护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控辩双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遵守庭审秩序,不得干扰庭审,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或者指使他人干扰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