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人身伤害分为一般伤害和残废,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受害人扶养的生活费。财产损失的认定需考虑真实性、合理采信证据资料、实质重于形式和依据税收法规及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法律分析 一、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如何认定 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受害人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二、关于人身伤害的认定原则 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身体受伤害的另一种情况是造成受害人残废,经治疗不能恢复的。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除赔偿上述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三、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必须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结语 在认定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应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对于人身伤害的认定,需区分一般伤害和残废伤害,并赔偿相应费用。在认定财产损失时,要注意真实性、合理采信证据资料,依据税收法规和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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