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承销商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报告。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