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
释义 |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有二: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仅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不享人员),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二、上海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上海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如果发生伤害的不能够认定成为工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其关键就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从业人员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然,具体适用应结合具体情况。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对于此问题,必将有更明确的法律法规做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都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政策的关注,保障己方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是国家对已退休的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综合以上规定可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与单位产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如果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2、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前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如何处理,还有颇多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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