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大门口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小区大门口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吗 小区大门口属于全体业主的,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是: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二、物业的职责是什么 物业的职责如下: 1、小区的安全工作。 (1)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其做好救助工作。 (2)所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 2、物业的养护工作。 (1)管理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3、小区的卫生工作。 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包括垃圾、各种废物、污水、雨水的排泄清除等,以求保持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向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办公环境。 4、小区的车辆管理 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或酿成事故,同时要求小区、大厦行车路线有明显标志以及车辆限速行驶,统一物业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保持物业辖区的道路、过道的畅通。 三、如果小区物业不履行责任怎么办 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小区业主可以联合起来,通过业委会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弹劾物业,自行选择业主满意的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作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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