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 关系的通知》规定: 土地承包期 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