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资格的转移及其法律效果 |
释义 | 法律分析: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起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一般意义上是不能转移的,因为它是法律赋予的特定人的资格。但是,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情况下,原告资格就可能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法律上关于原告资格转移,是考虑到承受者要凭借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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