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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拟征收土地公告要多久才正式公告
释义
    征收土地需公告至少三十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事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拆迁需要的流程有:
    1.入户调查评估
    2.内业计算
    3.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4.申请拆迁许可证
    5.发布拆迁公告
    6.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7.送达拆迁评估报告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政府征地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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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