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发起人应赔偿公司损失。4、发起人应当将其认购的股份实际缴足,否则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如果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虚假出资,或者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例如发起人未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或未按认购股份实缴货币出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发起人进行罚款处罚。风险提示:只要公司设立失败,不管是有过错的发起人,还是无过错的发起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清偿相应的债务和费用。对无过错的发起人而言,要是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因清偿债和支付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先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该诉讼的诉讼,该赔偿的赔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