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 |
释义 |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一、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服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2、衔级制度 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3、管理体制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1)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2)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3)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4)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4、征集制度 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 二、中国兵役制度的基本特征 1、群众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义务兵役制是中国的基本兵役制度。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兵役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登记服预备役和接受军事训练,都是应尽的义务。 2、适应性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义务兵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士兵的服役期限比较短,很难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队的现代化武器装备不断增加,技术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部队服现役,以便掌握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提高部队战斗力。实践证明,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已不能完全适应部队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 3、针对性 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是中国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制度。民兵是中国传统的军事制度,过去曾在革命战争中发挥过重大作用,今后在保卫祖国的斗争中仍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实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既可满足大量一般兵员的需要,又可为现代高技术战争提供高素质的军官和技术兵,增强了动员准备的针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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