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医鉴定伤情以病例造假的常见现象有什么? |
释义 | 借助专家会诊进行造假 在伤残评定中,有些专业的问题需要通过邀请临床专家会诊进行鉴定。有些临床专家受到业务水平限制而作出不客观的会诊意见,甚至受到干扰而作出错误的会诊意见。因为对会诊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了解,法医鉴定人指定有可能帮助自己造假会诊专家进行会诊,然后直接引用会诊意见评定伤残等级。如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会诊、眼科视力检查会诊等没有客观检查指标的项目。 目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会诊普遍比较混乱。有些地方只要进行会诊,不论颅脑损伤轻重,甚至有无颅脑损伤,均出具轻重程度不等的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会诊意见。 检查不按照规范执行、故意阅片错误等 (一)肢体功能检查方法不正确、测量不准确、计算错误等 最常见的是四肢六大关节活动度的检查,若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关节活动的检查,往往造成关节活动的测量数据不准确。肢体丧失功能程度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或者计算错误。 (二)影像学阅片错误 常见于脊柱骨折,将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认定为粉碎性骨折,可以提高一个或二个级别的伤残等级。较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提高到1/3以上,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没有肋骨骨折错报有肋骨骨折,如交通事故造成3根肋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增加1根肋骨骨折,则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将骨盆骨折愈合良好的认定为畸形愈合,或者将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认定为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均可以提高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 (三)采用不准确的检查测量方法 传统的下肢长度测量方法是根据人体骨性标志进行测量,由于骨性标志定位不准确,造成测量不准确。如果有条件作双下肢全长X线片或者CT测量下肢长度,而采用不准确的检查方法,有伪残的可能。 在医疗终结前进行伤残鉴定 (一)伤残评定时机过早 标准规定伤残评定时机为医疗终结。如果尚未医疗终结就评定伤残等级,就有可能造成伤残评定误差。通常损伤后机体功能康复有一定的时间要求,随着功能康复时间的延长,一般机体功能恢复愈好。如过早评定伤残等级,伤者的机体功能恢复差,而伤残等级有可能提高。 (二)在骨折内固定未拆除并且影响关节功能的情况下进行鉴定 骨折行钢板、髓内钉等内固定在关节两端或者固定在关节腔内,内固定,内固定的存在一定会妨碍该关节的正常活动功能。在钢板、髓内钉等内固定未取出之前以该关节丧失功能评定伤残等级,这时该关节的活动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丧失功能程度,造成伤残等级的提高。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若这时作伤残评定违反伤残评定时机的规定。常见的颈椎骨折钢板内固定在位、腰椎骨折钢板内固定在位等。 颈椎骨折钢板内固定取出影响颈椎的稳定性,有可能终生不能取出。这是特殊情形,内固定在位不影响评定伤残等级。 引用与国家标准冲突的地方规定进行伤残评定 利用在司法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影响,以该协会名义发布与国家标准存在明显冲突的规定。在伤残评定中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却引用这些违背国家标准的地方规定评定伤残等级。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声誉,这也说明了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存在不足。 如某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于2014年发布有关伤残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两个长骨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这样的规定违背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没有一个规范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评定标准有如此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达到伤残等级,就要赔偿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原理是人体损伤遗留功能障碍,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如果人体损伤未遗留功能障碍,没有劳动能力丧失,则不赔偿伤残赔偿金,以赔偿误工费形式填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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