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排污费征收的范围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规定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排污收费项目有四类:(一)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排污费征收的标准(见汇总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汇总表 污染因素及因子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0.7元/污染当量(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废 气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二氧化硫收费标准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按0.2元/污染当量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按0.4元/污染当量 2005年7月1日以后按0.6元/污染当量 皖价费〔2008〕11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分三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1.05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氮氧化物收费标准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征收,按0.6元/污染当量。 烟气林格曼黑度收费标准1级1元/t燃料 2级3元/t燃料 3级5元/t燃料 4级10元/t燃料 5级20元/t燃料 其它污染物0.6元/污染当量 固 体 废 物 一 次 性 征 收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粉 煤 灰无专用贮存场所30元/t 无专用处置设施 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 无防扬散措施 无防流失措施 专用处置设施无防渗漏措施 无防扬散措施 无防流失措施 冶 炼 渣无专用贮存场所25元/t 无专用处置设施 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