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0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亦可继续使用);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诚信证明; 7、合伙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法律依据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