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几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
释义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庭中可以补充调查。 1.审查起诉中补充侦查的情形: (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审查起诉中补充侦查的种类有两种: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3.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和次数; (1)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包括三种: (1)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 (2)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3)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机关。 (4)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或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进行补充调查的,程序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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