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祸负全部责任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