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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出售文件要求:出卖人需提供哪些资料?
释义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提供建设工程验收备案、测绘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未提供前两项资料,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后两项资料,也可构成拒绝条件。若房屋存在负担或权利纠纷,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若出卖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获赔偿。购房者签字后,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但文件不全时,购房者可拒绝接收,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怎么办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交付房屋时,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但是拒绝收房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随意拒收可能引发纠纷的。
    结语
    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应仔细核对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测绘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若出卖人未提供必要资料或未提供《两书》,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同时,购房者需注意房屋产权纠纷可能存在的情况,如抵押权、债权、限制权等。若出卖人未事先告知相关情况,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对于超过办证期限仍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购房者在确认房屋符合约定后签字,开发商即完成房屋交付,但若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收,并由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但需符合法定条件,避免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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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