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人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我国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五种处罚措施: (1)警告; (2)罚款; (3)暂扣驾驶执照; (4)吊销驾驶执照; (5)行政拘留。 二、以下就各种处罚的执行情况予以介绍: 第一,对警告处罚的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据此可知,警告这种处罚行为是用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比较轻微的情况,是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的当面执行行为,警告一旦作出就执行完毕。 第二,对罚款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据此,对罚款的执行一般都是交通事故责任人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对合法的罚款主动执行,交纳罚款后,处罚即执行完毕。 第三,对于暂扣驾驶执照的执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据此可知,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执行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先行实际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处罚决定还未生效的扣留时间,也应当折算到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日期内。 第四,对吊销驾驶执照的执行。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拘留这种限制人身权利的处罚裁决权在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授权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被处罚人是军人、武警的,警告、罚款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执行;而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由公安交管部门决定,移送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执行;拘留处罚则由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建议,交由军队、武警裁决并执行。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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