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档案并不是必须本人去才能调动。委托他人也是可以的,需要出具文件转递函、身份证和复印件提取;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出具行政介绍信、调档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调动手续。 法律客观: 《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