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