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患有应告知却未告知的状况。请求撤销婚姻的需在一年内提出。胁迫可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手段使人产生恐惧,二是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属实可撤销并收回结婚证。 法律分析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一般是指两种婚姻:一种是因胁迫结婚的,另一种是一方患有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另一方但是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具体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的定义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非法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害,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属实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做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决定书,并收回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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