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第38条的规定,对方赖着不迁户口的,可以持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或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的《离婚证》、《户口本》到 户籍所在地 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法律客观: 《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第38条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