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孩子归某一方抚养着,另外一方就应该根据情况给对方孩子的抚养费。 国家法律有具体规定,在离婚之前协议的孩子的抚养费是固定的,离婚后,孩子的吃喝拉撒在一方中生活,那么这一方的父亲或母亲就是孩子的代理人,如果另外一方给孩子的抚养费用,随着孩子的生活开支越来越大,可以通过与双方协议申请在之前抚养费上再加些金额,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可以用未成年孩子作为原告,诉讼另外一方要求再增加抚养费。 有具体相关法律指出,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给予日常所需的生活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费,平常的医疗费。在这些费用之外还不能阻止孩子其他费用所需想某一方提出超过协议上的费用规定的合理要求。 在以下条件下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自己的抚养费,父母有经济条件下,对于子女的要求,应当接受。 (1)协议上的抚养费不够孩子的日常生活支出时。 (2)孩子生病的医疗费用不够的。 (3)除了以上条件外的其他有充分理由的要求。 孩子重疾后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 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孩子的抚养往往不够孩子的日常花销,如市场上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的提高,未成年子女发生事故意外的,生大病的,或者因为父母的经济能力有限等,这些都有可能是孩子抚养费不够用的直接原因。 所以,未成年孩子的日常生活支出,应该照常接受义务的义务教育费,生病的医疗支出,这些都可以直接成为诉讼的理由,孩子有重大疾病时,所需的医疗费用应该无条件给予。如果不给,可以交个法院来处理此事件。 |